一〇一年「榮民代表懇談會」問題與說明系列之四
◎加強就養榮民遺眷救助服務問題
問題七:公費就養亡故之遺眷生活清苦,但一直無法得到相關補助,輔導會能否提供相關救助服務措施。
說明:
(一)依輔導會「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核發作業規定」:無職業遺眷得申請遺眷家戶代表證,並享有全民健保「六類一目」身分之全額健保費補助。
(二)另依輔導會「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」,各地榮服處提供亡故就養榮民之遺眷的服務照顧包括:
1.就養榮民亡故,自亡故之日起六個月內,其無職業遺眷,持本人有效之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者或榮民證者,發給一次性重點救助金新臺幣三萬元。
2.因疾病或遭逢意外及其他事故等,致生活陷入困境,可申請急難救助。
3.單身獨居無人奉養、低收入戶、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、重大傷病證明或經榮服處訪視確屬家境清寒之遺眷,於每年三節前,由各榮服處召開審查會,並按一至四級依序核發三節慰問金,至預算支用完為止。
(三)有關就養榮民遺眷生活清苦者,除輔導會各項救助(慰問)外,另已要求各榮服處主動協助申辦地方政府各項社會福利身分(低、中低收入戶、中低老人生活津貼、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等)及救助,並積極連結地方社福資源,俾提供清寒遺眷經濟、生活、心理等各面向之支持及服務照顧。(第一處提供)
◎百歲榮眷比照百歲榮民辦理慶生問題
問題八:建議百歲榮眷比照百歲榮民辦理慶生。
說明:輔導會服務照顧對象以榮民為優先,目前礙於預算限制,相關經費僅夠支付百歲外住榮民慶生,各榮服處可協助百歲榮眷向各縣市地方政府申請慶生慰問事宜。(第一處提供)
◎放寬大陸親屬來臺居留期限問題
問題九:現行大陸親屬來臺探親居留期限為二個月,考量期限過短且增加往來機票費用,建議放寬為六個月。
說明: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探親,依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」規定不得逾二個月,不得辦理延期,每年來臺不得逾三次(每年六個月);但依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,有下列情形者,得酌予延長期間及次數: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、流產後二個月未滿、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、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之血親、配偶、配偶之父母或子女之配偶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、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、跨國(境)人口販運之被害人,有繼續停留臺灣地區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,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者、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。(第一處提供)
◎對於未妥善照顧榮民之大陸配偶予以懲戒問題
問題十:對有事證未照顧榮民之大陸配偶,建議能給予適當懲戒。
說明:對於有具體事證顯示大陸配偶未妥善照顧榮民之情形,請榮服處本權責主動積極防範處置,並協請移民署、警政單位、地方政府社會局等其他公部門,施以公權力協處,若有犯罪事證,則請報警依法處置。(第一處提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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